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赵**、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茅**与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陆**、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兴国、赵**与启东**泉水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赵**、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严**等与启东市东南电镀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与梁**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周**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