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周**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了(2014)启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周**尚未执行到位302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启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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