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沙**、金**、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1413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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