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与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向原告益**送达了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原告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益**负担6700元(原告已预交13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7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