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制品厂与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制品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启东**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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