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67246元及利息、诉讼费4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17124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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