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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均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为与被上诉人裘*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彭**、代理审判员王**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一定期间,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4年10月29日,上诉人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2534.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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