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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之间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柳**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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