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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单**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3向本院提出本诉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单**于2015年11月24日也向本院提出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反诉原告单**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单**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1.54元,减半收取670.77元,由反诉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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