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陈**、陈**与被告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陈**、陈**、陈**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彭*与余**、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叶**与叶**、衢州**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余*平等与叶**、衢州**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余国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赵**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衢州市衢**有限公司与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童**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