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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余国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余*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余*中支付原告合作投资款及利润计人民币23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余*中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自2009年开始,原告李*与被告余国中共同投资合伙承建中国移动开化支公司的部分基础建设工程。双方的投资款、结领的工程款由被告负责保管。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投资款及利润共计人民币2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上述款项在2015年7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但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余*中支付原告李*合伙投资款及利润计人民币2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按230000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89元,减半收取2394.50元,由被告余*中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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