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王**、吴**、张*、杜**、赖**、温**、杜**、祝**诉被告朱**、第三人衢州市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王**、吴**、张*、杜**、赖**、温**、杜**、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0元,减半收取计6595元,由原告徐**、王**、吴**、张*、杜**、赖**、温**、杜**、祝**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