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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余*平等与叶**、衢州**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余*平诉被告叶**、衢州**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余*平于2015年4月10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余**撤回对被告叶**、衢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62.5元,由原告江*、余**负担(已预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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