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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严**、毛**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严**、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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