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严**、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徐*与占青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郑**、伊忠球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余**、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叶**与叶**、衢州**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余*平等与叶**、衢州**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