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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