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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应*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余**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应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应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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