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应*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余**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应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应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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