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和与被告邵爱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同年12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爱兵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46元),由原告吴*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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