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林*诉被告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7元,减半收取3308.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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