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缪**与缪科技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缪**与被执行人缪科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伙款763472元并支付其中553000元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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