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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为与被上诉人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凯艇、被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17日,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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