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银彩与被执行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银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负债较多,其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定执民字第12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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