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曾**与邵*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邵*水支付合伙财产分割款7117元及赔偿投资损失81151元,共计882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水暂无履行能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邵*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38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