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邱**为与被上诉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邱**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