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29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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