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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高艺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艺与被申请人周**、周**、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3)丽青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高艺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供的被申请人周**、苏**向泰顺**程公司出具的领款凭证的新证据,符合新证据形式,因此申请人高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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