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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章厚彩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章**与被申请人黄**、叶**、章**、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丽水**民法院(2015)浙丽商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再审申请人章**申请再审的理由: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并非现金投入,而是各自购买相应设备投入,原判认定被申请人有现金投入,并据此判决申请人予以退还,没有证据证明;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章**的分割清单,双方并没有对合伙资金进行退还,二审根据现存的设备和债权和债务按照原始价值进行分开经营,章**并没有取回投资款按照旧机器和未能收回债权,章**实际是亏损的,不存在全额收回投资款的事实;三、被申请人黄**已经领取了30000元现金,对此被申请人黄**也予以确认,即使需要退还投资款,也要扣减该30000元;四、原判决未能正确适用法律,判决合伙体对于先是擅自退出合伙,后又反对对现有资产进行清算的再审申请人全额退还投资款,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双方当事人合伙,黄**拥有总投资1631066元的10%的股份,事实清楚,申请人章*雷现以被申请人黄**没有投入现金为由,拒绝返还股金,没有依据;二、申请人章*雷和被申请人章**在没有通知被申请人黄**的情况下,擅自分割合伙资产,显然侵犯被申请人黄**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章*雷以分割后资产系亏本处理为由,不支付被申请人黄**股金,依据不足;三、被申请人黄**向申请人章*雷领取30000元款项,章*雷可以另行向被申请人主张。因此,原判决根据申请人章*雷与被申请人章**已经对合伙资产作出分割并折价处理之后,判令该两人支付被申请人黄**股金,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要求本案进行再审的主张,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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