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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与被告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汤**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戴和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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