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楼**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