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杨**与章**、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孙*执行裁定书
刘**与蓝群芳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丰**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陈**与徐**、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夏**与王**、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