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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