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标诉被告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标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叶**与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瞿**与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杨*管辖裁定书
程*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有与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福金与钟**、蓝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