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叶**、叶*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叶**、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部分款项,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1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