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与被执行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标的35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承办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景执民字第5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兰**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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