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与商**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与被执行人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柳**与被执行人商**在2015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与当日支付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另剩余6000元视为放弃。执行过程中,现在被执行人商**已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景执民字第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柳**发现被执行人商**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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