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诉被告张**、兰钱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叶**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夏笑笑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柳**与商**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谢**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陶**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吕**、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玲法与袁*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雄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