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张**与张**、兰钱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诉被告张**、兰钱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