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诉被告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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