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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诉被告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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