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魏**、童*、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魏**、童*、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为27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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