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魏**、童*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魏**、童*、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魏**、童*、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为27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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