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听诉被告高*、柳**、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听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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