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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