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胜诉被告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胜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合伙经营蓝湖香樟花园咖啡馆。2012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原告赵*胜提出咖啡馆经营,何**给付**胜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7000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退股协议书经原被告签字生效后,何**向赵*胜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赵*胜出具欠据一份。此后赵*胜多次到何**处催讨欠款,何**仅向赵*胜归还欠款100000元,至今尚差欠赵*胜70000元未还,致何**立即归还赵*胜欠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200元(按月息1分,从2012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提供的诉状中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赵**起诉不符合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