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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