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弋民一初字第01172号孙**、孙**、孙**与桂万友、王*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幸福花城C-6幢1-302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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