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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曾**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000元,支付欠款利息1225元(按定期一年存款的四倍利率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止),合计62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叶*辩称:欠原告5000元车辆转让款是事实,其未支付此款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按双方约定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导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获得理赔,同时该车因未过户一直停放不能运营,造成其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将其与被告合伙经营的货车转让给被告经营,双方口头约定车辆转让费为55000元。被告于协议签订当日给付原告转让费50000元,下剩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曾口头约定此款待原告协助其办理好车辆过户手续后付清,原告对此当庭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实涉案欠款发生的原因及经过;2、原告提供的《协议》及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各一份,证实双方就合伙经营的车辆曾达成转让协议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具体时间及金额。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其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所证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车辆转让款5000元,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庭审中,被告虽辩称其与原告曾口头约定此款待原告协助其办理好车辆过户手续后付清,因其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利息1225元,因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故对原告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曾**欠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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