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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洪*名下的财产在16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唐科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团结四村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洪*名下福特牌SUV轿车在1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案外人唐*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团结四村的房屋予以查封。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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