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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道云诉被告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书面约定,但合伙主要事务是对芜湖市鸠江区卜家店种禽厂进行经营管理,该项目位于鸠江区境内,可以认定其合伙协议履行地在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户籍地在芜湖市镜湖区,但根据芜湖**安分局和芜湖市**星辰社区出具的证明,被告自2014年一直居住在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X幢X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原被告因履行合伙事务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芜湖**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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