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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颜长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峯诉被告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是芜湖市鸠江区,本案应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个人合伙引起的纠纷,双方对管辖权未作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颜长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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