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张**、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张**、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陶*所有的财产在1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张**、陶*共同共有的银湖春天*-*-*室房屋、月桂都市花园*-*-*室房屋及被告张**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号观澜公寓*号楼*单元*房在总价值1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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