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禄、余**、伍*林诉被告魏*、芜湖天**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芜湖天**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永禄、余**、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原告楼**、余**、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李*与余*、安徽慈**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孙**、孙**与桂万友、王*合伙协议纠纷拍卖一审执行裁定书
奚家梦与鲁*保合伙协议纠纷解除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鲍*与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许**、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与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