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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永禄、余**等与魏*、芜湖天**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禄、余**、伍*林诉被告魏*、芜湖天**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芜湖天**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永禄、余**、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原告楼**、余**、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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