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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海权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陈**、龙海权,原审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2)穗黄**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原审判决解除《合资协议》并对合伙财产在合伙人之间作出分配。但判决结果仅对杨**占有的属于合伙财产的资金部分进行了分配,对于同样属于合伙财产的机器设备,原审法院未对王**、龙海权、陈**于2012年1月19日协议处分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分配并对杨**占有的资金部分的分配产生何种影响进行审查处理,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2)穗黄**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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