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陈一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陈一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且存在较大分歧。故同意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但双方无法确定送检材料导致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