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陈一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且存在较大分歧。故同意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但双方无法确定送检材料导致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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