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陈**、陈**、陈**、陈**、陈**、陈 妹、陈**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陈**、陈**、陈**、陈**、陈**、陈*、陈*苹诉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纷争已得到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陈**、陈**、陈**、陈**、陈**、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187.5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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